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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经典案例:把枪口抬高一厘米
柏林墙,是二战后,德国分裂和冷战后的重要标志。这道柏林墙,共有155公里长,4米多高,是用水泥混凝土浇注而成的。几十年来,柏林墙一直阴森森地横亘在东西德分裂线上,两边都有东、西德士兵严密守卫着。因为,常有东德人翻越柏林墙偷越到西德去。
1989年2月的一天傍晚,天空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,大地笼罩在一片朦朦胧胧之中。东德士兵英格•亨里奇正警惕地守卫在柏林墙东德一边。突然,他发现有一个人乘着雨雾,鬼鬼祟祟地攀爬到柏林墙上,企图逃到西德去。见此情景,亨里奇毫不犹豫地举起手中的冲锋枪。随着“砰———”的一声枪响,22岁的东德青年克里斯-格夫洛伊被开枪击毙。事后,亨里奇受到上司嘉奖,成为了英雄。
没想到,仅过了几个月。1989年底,柏林墙被推翻,东西德终于回归统一。当年士兵亨里奇射杀翻越柏林墙的东德青年格夫洛伊事件,遭到格夫洛伊家人的起诉,要求追究亨里奇的法律责任。
1992年2月,亨里奇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受审。这个士兵的辩护律师称,这些士兵是执行命令的人,他们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。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。因为类似的辩护,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,已有先例。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: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。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。
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:判处亨里奇三年半徒刑,不予假释。法官这样对亨里奇解释他的判决:“你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,你明知逃亡者无辜而杀他也是有罪的。因为,在法律之外,还有良知。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,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。然而,打不准是无罪的。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,此时此刻,你应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。这是你应当承担的良心义务。”
这“最高的良知”(或正义)就是法理学上“超越实在法的法”,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“实在法的非法”。依这种“法”去执法,也是犯罪。
违反人类良知的法律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粹德国时代的法律。其中像“告密权”这一法定权利,导致大批犹太人和正直人士死于纳粹屠刀之下。二战后联邦德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类告密罪行时,被控人犯辩称他们的告密行为是根据当时政权的法律的行为,并不是非法的。“对这种答辩的回答是,他们所依据的法律,由于违反基本道德原则,因而是无效的。”当时有这样一个著名判例:被告是一名妇女,1944年为陷害其正在部队服役的丈夫,向纳粹当局告密后者休假在家时曾发表有损希特勒的言论。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一项命令(其中规定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),其夫被判死刑(未执行)。1949年该妇女被控犯有1872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。联邦德国班贝格上诉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,判决理由是纵然其丈夫是按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刑的,但该法令“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良知与正义感”,因而是无效的。